现在情况是这样的。公司给我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薪酬总额为4000元,薪资结构如下: 基本工资2500元 绩效工资1000元 全勤工资100元 住房补助200元 餐补每日10元 通讯补助106元(每月报销) 现在我已经是第三个月的试用期了,公司在我前两个月的试用期时,发给了我全部的工资,未扣除绩效,(在这两个月内,我没有完成公司的试用期考核标准), 现在我提出离职,公司就说要重新计算我前两个月的绩效工资,让把之前发的没有扣绩效的工资 再按照没完成绩效应扣多少 再退还给公司钱,请问这合法吗?应该这样做吗?
2025-03-03 10:46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因此,公司在你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了全额工资,而没有扣除任何绩效工资,这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如果你在试用期内完成了公司设定的试用期考核标准,那么你的绩效工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结算和发放。如果公司在你试用期内没有为你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绩效工资,那么你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在试用期内没有完成公司设定的试用期考核标准,那么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或缩短你的试用期。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基于你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可能需要调整你的试用期期限或者终止合同。 总之,在处理类似争议时,建议双方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选择通过劳动仲裁或其他途径寻求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