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幼儿园是公办的,我们园长扣发了全园在编教师五年的弟十三个月工资一百多万元(园长和书记没扣)中央巡视组要求调查时,她用假帐过的关(帐目上这些钱都发给教师了)目前她说这钱她没有贪污,而是用于幼儿园建设了。请问如果属实,园长的行为是犯罪么?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5天前您的提问中提到了一个复杂的情况,涉及到公职人员的责任、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问题。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园长可能涉嫌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您的情况下,园长被指控挪用了教职工的工资,且金额巨大,这构成了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此外,如果该行为发生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则还可能涉及滥用职权罪。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仅凭上述描述并不能确定园长是否真的犯了罪,并且还需要进一步的事实证据来支持这一指控。例如,是否有相关的审计报告或内部检查记录证实了这些资金确实被用于幼儿园建设;是否有其他证据表明园长确实参与了这笔款项的管理;等等。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收集充分的证据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也应考虑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纷争。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的帮助,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