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90²的平房,经口头协议被原告人承包,于2016年一月十四(农历)开始工作,被告人不同意,让原告回家商量一下,于2016年一月十六开始正式工作,工作结束被告人把钱送到原告人家里,过了三个月原告人认为不划算在农忙之时前来要钱,被告人急等收麦子,让他等几天再来你要感觉不划算等不忙了咱再说,原告不同意在被告人家里又吵又闹,当时本地派出所的人来到说说就草草了事,现又于2017年七月二十一号带着本地派出所人前来要钱,当时被告人不在家,只有其家属在家,其家属不知道咋回事,就没当真,2017年七月二十五号被告人接到本地法院传票,索要2100元钱,并说被告人欠原告人2100元
2024-12-01 14:47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可以大致了解以下情况。 被告人在2016年一月十四日开始与原告人协商并签订合同,负责被告人的房屋承包事宜。 在2016年一月十六日,双方开始正式工作。但随后发生纠纷,原告人认为价格不合理而要求支付剩余款项。 原告人在农忙时节再次要求付款,被告人文某表示愿意等待一段时间后再进行谈判。 当时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介入调解,但由于时间紧迫,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原告人坚持要求立即支付剩余款项,文某无奈之下将相关款项汇至对方账户。 文某收到法院传票后,考虑到自己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遂前往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款项。 综上所述,文某与原告人之间的纠纷涉及财产返还和民事赔偿问题。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应妥善保管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将来诉讼中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