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儿子在吴起县高级中学就读高一,二十三号早晨接到班主任电话,说我儿子头晕,呕吐,从我到医院班主任已经交了注院费,检查了几项,说是待院检查,打吊针。孩子一直处于昏迷壮态,直到晚上做了检查才发现脑内大量出血,颅骨骨折,请问学校该承担责任吗。
2025-03-14 23:4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孩子的同学或者老师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导致孩子遭受意外伤害,那么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由学校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在判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时,还需要考虑学生是否有过错等因素。 总之,具体的责任认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来确定,建议您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咨询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