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去年12月份在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跟华电弄路口驾驶机动车和电瓶车有刮擦事故,当时驾驶电瓶车的人说身体不舒服,我让她去医院看,交警也来了事故认定书,我全责。之后对方一直没有打电话和我联系,我打电话过去也无人接听。时隔半年多,她又去交警那儿让我承担一个月的误工费。我想咨询一下,这误工费我该承担吗?
2025-07-04 01: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责任。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您与电瓶车驾驶员发生的事故中,您作为车辆驾驶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关于误工费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电瓶车驾驶员是因为身体不适而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您可以考虑是否需要支付其因未能工作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例如医疗费用、护理费等。但具体是否应该承担误工费以及金额大小,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并且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您的主张。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