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同向行驶一方带人(成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未带人方死亡)责任如何认定
2025-03-15 22:5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题中,两辆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同向行驶,一人带人一人无车而死,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应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处理。首先,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其次,在确定具体的责任比例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违章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 当事人是否有其他免责情形。 最后,如果无法明确判定各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失,则应依据公平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的分配。即,如果两辆电动车均存在违章行为,且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起着相同或相近的作用,那么可以推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应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和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是。两辆电动车都存在违章行为,且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起着相同或相近的作用,故可推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应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和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