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系海南省东方大镇罗旺村村民,我有一块农用土地,现村委会用来建设公共牛圈,就没有给我赔偿费,这块地以前有个外村人,来居我村居住曾用过我这块地做过种植,这个外村人已经回自己的家乡了,这个外村人对这块土地有使用权吗?村委会就认定是纠纷土地,也没有做相关的纠纷处理,就直接收回做为村集体土地,村委会这样做合法吗?
2025-03-19 13:08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农村村民的集体土地被用于公共使用(如修建公共设施),并且该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那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补偿。在您的情况下,如果外村人在您村居住期间确实使用过您的土地,并且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那么他们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然而,如果村委会将您和外村人的土地合并作为村集体土地,这可能会导致双方的利益受损。因此,建议您与村委会协商解决这个问题,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您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