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领证 1月订婚 给了6万6 男方给了彩礼(酒席钱,三金钱,)给了6万8 6月份怀孕,7月流产 9月7日男方提起离婚。
14天前在您的情况中,您和对方于5月20日领取结婚证书,并在1月时订婚。您已经支付了6万6千元作为彩礼的一部分,而对方则给了您6万8千元的彩礼。然而,在6月份的时候,您意外地怀孕并在7月时发生了自然流产。现在,9月7日,男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彩礼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正式婚姻手续,则彩礼不予退还。 婚姻状况。如果您在怀孕期间不幸发生流产,这通常被视为一种不可抗力的情况,可能会影响法院对离婚判决的处理。 子女抚养权。如果您的孩子是由于您的流产而导致的,那么法院可能会优先考虑孩子的生活环境和健康利益,而不是直接支持离婚诉讼。 其他经济补偿。除了上述提到的彩礼外,如果有其他经济补偿协议或约定,也应予以考虑。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由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分析和评估。希望您能妥善处理此事,保护好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