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与房屋托管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委托托管公司全权代理出租,收取房租等,2020.8.27我与托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一年,并支付了一年的租金及押金,共18850元,2020.10.12房东以托管公司跑路为由,请我们去派出所登记,然后协商,协商未果后要求我们搬离房屋,期间两次关停水电气,于是我们决定起诉房东,诉求是希望恢复水电气的使用,并赔偿由于没水电气所造成的损失,向法院上交立案材料一周后房东上门换锁,我们随后搬离房屋。由于现在我们已经搬离了两个多月,最近才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那我们的诉求能不能开庭时更改为要求房东赔偿搬离之日起到合同期末的房租以及期间所造成的一些损失呢
2021-01-11 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