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美食广场租了个商铺做小吃,我合同是和二房东签的并且交了押金,签的五年,做了一年多,大房东和二房东有经济纠纷,大房东把二房东赶走了,大房东告知我们了,我们也没有和大房东签合同,就这样我做了四个月,大房东起诉我索要四个月的房租,现在的情况是二房东跑了,我的几万元押金谁来承担,现在四个月房租该不该交
2025-12-31 16:32您好!首先,关于您的租金问题,根据租赁合同,您应该按照实际使用的时间支付租金。如果大房东已经通知您解除合同,并且大房东要求您支付剩余时间的租金,那么您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租金。 至于押金的问题,由于您没有与大房东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因此押金的归属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通常情况下,押金是用于保障双方在合同终止时对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大房东已将二房东赶走并宣布解除合同,这可能是为了确保您的行为不会给大房东造成损失或破坏。在这种情况下,大房东可能会要求您退还部分或全部押金作为赔偿。 建议您尽快联系大房东,了解具体的违约责任以及如何处理押金问题。同时,您可以考虑聘请律师协助解决争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希望这些信息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