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问一下我有一个平房在2013年一月份动迁搬家走的,合同中写明2016年8月份回迁,每年的租房费是4800元,动迁办暂时给了7200元,我想问2016年8月份到现在是不是动迁方违约,应该双倍给租房费,,但现在动迁办按搬家一月份算就没到一年,不给双倍,是不是违约不合理啊,希望你能帮帮忙,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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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建议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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