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于1985年在河道边上开始建房,中间翻盖过一次,地是当时是政府分给我们的口粮地,现在政府以河道治理为名要拆除我家的房子,并给我们定性为违建,不给补偿,只给予很少的奖励,在没有任何市县一级的文件下要强拆我家的房子,请问政府的做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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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建议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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