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1993年离婚,91年开始到离婚一直住在单位分的住房里,94年6月父亲再婚至今,93-94年这期间单位出台了优惠购房政策,父亲缴纳了3800左右的房款(收据已经丢失)父亲也不记得大概是几月交的房款了,单位经办人已经去世,问了单位财务说没入单位的帐,直接交给房管局的,办理房产证时需要交800是后妈出的,也没有收据,2017年5月房屋拆迁,要的房子,现市值20万左右。办理新房登记时父亲写上我的名字各占50%,后妈知道后要求我爸爸写了承诺书,给她25%,现后妈提出离婚,要求父亲给10w,这合理吗?怎么举证房屋交款时父亲给了3800?
2024-12-18 03:36关于您提到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 首先,关于单位是否应将房款计入账目,通常情况下,如果房款是由单位支付并由单位出具收款凭证,则可以认定为单位所有。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您应当保留与单位的沟通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对话记录、付款凭证等。 其次,关于您提到的后妈的要求和您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您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否则无法主张份额。因此,建议您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您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例如产权证书、相关交易记录等。 最后,关于后妈提出的赔偿请求,由于该请求基于离婚协议而非实际损失,其合理性可能受到质疑。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