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之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不是没有关于现行的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2025-03-06 21: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意见的规定,重新制作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申诉人,并将有关情况记入案卷。”这一规定明确了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认为存在错误或者需要补充证据等情形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在2014年之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关于“现行”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然而,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要求进行审查或者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重新制作判决书或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这表明在2014年之后,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确实包含了一项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新情况的处理机制,即“重新制作判决书或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