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16年2月份入职一家民营医院,于16年12月份交保险,18年5.26日查出胎儿( 胎儿27周+2天)先天性心脏畸形,5.30日在本医院引产,6.1日出院,主任建议我在家休息一个月,6月份在家休息,7月1日正式回到本岗位上班,现在单位让我承担6月份所有的保险费用包括单位该承担的那部分,一共1180多元,请问这个保险费用我应该全部承担吗?单位应该给我发一个月的补助吗?我有没有产假呢?
2025-09-19 16:12首先,您需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受到伤害或患有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其劳动保护待遇,并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关于您的问题。 关于保险费用的问题。一般来说,雇主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是义务,雇主应为雇员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但是,如果是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受伤或患病,雇主可能需要向雇员提供额外的补偿或福利,以帮助雇员恢复健康和重新开始工作。 关于产假的问题。如果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条件,那么您有权享受产假。产假期间,雇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 综上所述,您可以要求单位给您发放一个月的补助作为补偿。同时,您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保险费用问题,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果有任何疑问,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