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男朋友相处六年结婚,他妈妈在2009年贷款买了个房子,房子登记在他妈妈名下,从2014年十月左右,我们在同居期间,开始接手还房贷,他妈妈说这房子给他买的,让我俩还。2016年九月登记结婚。2018年一月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上写的是有个贷款车给我了,这个车是婚后买的,但真是我钱交的首付。再就是各自欠款各自承担。没有提房子贷款这部分的事情。现在离婚俩个月左右了,我想起诉分割房贷这部分钱,从同居期间到结婚一年多的,法院支持吗?二是想问问如果起诉,当时的离婚协议,分割完的还需要重新分割吗?
2025-06-03 23:47关于您的问题,我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进行解答。 首先,您提到的房子是通过贷款购买的,且该贷款由您和您的男友共同负担。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无论何时,只要这笔贷款是由你们共同承担的,那么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应当共同偿还。 其次,关于房产部分,离婚协议中虽然未明确提及贷款部分,但是考虑到贷款是用于购房的,因此可以推断出贷款的部分也应该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由于您和您的男友已达成离婚协议,但在协议中并未提及贷款部分,这意味着该部分财产应视为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需要平均分配给双方。 再次,关于贷款车的问题,虽然车辆是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购买的,但由于其属于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在离婚时也应当予以考虑并予以分割。 最后,关于重新分割的问题,一般来说,在离婚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是离婚后的3-6个月内),如果一方认为自己在离婚过程中受到了不公正对待,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然而,具体的程序和时间限制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您详细咨询当地的法律专家或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请参考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当地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