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起诉返还原物的经典起诉状
2019-07-04 00:23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一惠, 女,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68,住河南省汝州市庙下乡庙下村,联系方式:*******6666 被告:新郑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住所地新郑市郑新路西侧。 联系方式:*******8. 被告:郭军,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 被告:丁辉,女,汉族,1982年1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65,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北关村8组,联系方式:*******9999. 被告:田大壮,男,汉族,1988年6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0814,住址河南省泌阳县赊湾乡闫庄村委张湾三组,现住郑州市中原区友爱路60号院1号楼3单元16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的轿车一部(型号为:梅赛德斯.奔驰BJ7300,车牌号为:豫AEP888),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王一惠与冯相钧系夫妻关系。被告郭军、丁辉夫妻关系关系。原告夫妇与被告郭军、丁辉夫妇原系朋友关系。2009年10月13日晚被告郭军以借车为由在原告住所地将原告的车牌号为豫AEP888的梅赛德斯.奔驰BJ7300轿车借走。后原告夫妇多次催还车辆,被告郭军、丁辉夫妇先是以车子被撞已送至郑州4S店维修为由推拖不还,后来居然告知原告说车已被过户到丁辉名下。后来原告夫妇得知被告丁辉伙同所谓的委托代理人田大壮勾结新郑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虚构二手车交易事实,将原告的奔驰车进行了交易,并由新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由田大壮以被告丁辉的代理人的名义到郑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车辆户籍转移登记(迁出管理辖区),将我的车辆户籍转到了南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所有人为丁辉。原告认为,被告郭军、丁辉夫妇勾结田大壮、新郑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将我的车据为己有,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巨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具状起诉,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一惠 2009年1月28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