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浙江,工作关系在杭州的分公司,但已在下属城市分支机构连续工作十年,已成家有小孩,如公司要求前往杭州上班,是否属于变更合同约定内容?双方如协商不一致,无法按照公司要求前往杭州工作,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并解除劳动关系?
2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公司在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要求员工前往杭州工作,并且已经明确表示无法满足其需求,那么这将被视为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拒绝前往杭州,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关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果公司没有履行规定的义务(例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