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中药材三叶青赔偿标准
2024-07-22 14:5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八条侵害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侵害自然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条的规定计算赔偿额; (三)侵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益的,参照本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的规定计算赔偿额; (四)侵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识产权的,参照本条第二项至第七项的规定计算赔偿额; (五)侵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格权的,参照本条第二项至第九项的规定计算赔偿额; (六)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参照本条第二项至第十项的规定计算赔偿额; (七)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的,参照本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的规定计算赔偿额; (八)侵害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的,参照本条第二项至第十项的规定计算赔偿额; (九)其他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参照本条第二项至第十项的规定计算赔偿额。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决定》第一条废止《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