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幼儿园老师,新去的一个幼儿园,劳动合同签订2018年2月至8月为试用期,我与幼儿园双方达成一致,做满一个学期解除劳动合同,于是我按照正常程序做满一学期离职。合同有一条又写有“乙方在甲方工作每满一个学期可以享受一个寒假或暑假的带薪假期”,请问我这种情况甲方是否应该给我暑假工资?
6天前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与幼儿园签订了为期两年(从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内,您有权获得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但没有额外的假期。 关于您的问题,“乙方在甲方工作每满一个学期可以享受一个寒假或暑假的带薪假期”,这通常是指员工在完成一定服务年限后,可以获得一定的假期补偿。这个条款并不适用于您目前的情况,因为您已经完成了第一个学期的工作,所以无法享受到相应的假期补偿。 因此,虽然幼儿园可能有这个政策,但这并不能作为您获得暑期假期工资的理由。您可以向幼儿园提出,要求他们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您应得的假期工资,或者您可以考虑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这个问题,如申请劳动仲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