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于今年9月份挂网招标,10月份开评标,并挂网公示,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不能为我单位总公司黑名单供应商(但黑名单为我单位上级总公司下发的内部红头文件,仅内部使用,未对外公布),公示期间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为黑名单供应商,固我单位发函告之并取消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对方来函认为我单位行为不合法,要求继续履行招标结果,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另提出他们被废标,只有两家,我们只能从新招标(该包件只有3家投标,但招标文件中规定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拒绝所有投标,是不是可以不拒绝)?咨询下,我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未违法,是否可以不从新招标,直接顺延启用第二名供应商?
2017-10-20 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