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老师:2012年我从别人手里转了一份宅基地,是以前村书记于2001年批的;于同年村委以每间宅基地1200元,收了我6000元;所以至今我认为我拥有2份宅基地。请问我这么认为对不对?现在村委以各种理由把这2份单据混为一团,请问我该怎么办?谢谢!
2025-05-08 11:18您的说法是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因此,您之前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归您所有。 至于村委的行为,他们没有权利将您与他人的宅基地混为一谈,并且收取费用。如果您认为村委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建议您保留好相关证据,包括合同、付款凭证等,以便在必要时作为证明使用。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和指导,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