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经济性裁员为由,与聋哑人解除劳动合同,聋哑人是否属于企业不得裁减人员中的“老弱病残”呢?
18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该条规定的法定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充分尊重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残疾人实行特惠政策,逐步改善残疾人的就业条件,提供就业援助,并采取措施为其生活和康复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以经济性裁员为由,与聋哑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聋哑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确实需要裁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录用有技能、有能力的员工,不得随意辞退有劳动能力的员工。同时,企业在进行裁员决策时,还应该考虑其对社会的影响,尽量减少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