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13年我与朋友合伙开设餐饮店两家,开店创意、产品设计、商标均由我主导。我共计投入约15万元,朋友共计投入约7万元。我于15年离开店面,由我朋友全权经营,当时商议每年的净利润20%归于我。至今两年受益约4万元,但未收回成本,缺口约5万元。 起因:为了更好的经营,朋友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陆续将两间店面转手,另外找了两家门店使用相同商标,经营相同产品,他有追加投资,现两家门店年营业额约80万元。现商议我撤股,他的意见是我拿走第二家门店转让款项(4万元)的一部分,具体多少未沟通。 询问:我撤股应得款项应该怎么划分?
2025-06-22 14:18首先,您和您的朋友共同创办了这家餐饮店,并且双方都对店铺的投资进行了公平合理的分配。根据您的描述,您总共投入了约15万元,而你的朋友则投入了约7万元。你们之间的利润分配是基于您为店铺做出的主要贡献来决定的。 然而,在您的离开后,您的朋友接手了店铺的运营,并继续扩大规模,增加了投资,现在这两家门店的总营业额达到了80万元。这意味着,即使没有您的投资,您的朋友也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盈利。 因此,对于您来说,虽然您失去了店铺的股份,但是您仍然有权从店铺的收益中获得一定的份额。至于您应该得到的具体比例,这需要您和您的朋友进行协商。如果您的朋友同意按照之前的约定支付您部分转让款,则您可以要求这部分转让款的比例。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您和您的朋友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果有相关的协议或约定,应当优先遵循这些协议或约定。如果您们无法达成一致,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