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要咨询的是我和物业公司的物业协议中,有关收费内容和标准的争议。图片是我们的物业协议。物业公司收取我的费用有1:根据房产证建筑面积×0.4元/月.平方米。2:公共照明费每户每年36元。3:储藏室面积(无产权证)×0.2/月.平方米。我的异议是,根据协议内容,1:公共照明费没有写进协议内容,不可收取,或按实际支出分摊。2:储藏室不可收取费用,因为他没有写进协议内容或者不是协议内容中的第三条第二项,住宅面积。
2024-09-05 03:18尊敬的客户,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关于您的物业协议中存在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疑问,我们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审查,并在此向您提供以下解答。 公共照明费 -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因此,在您的物业协议中未明确提及“公共照明费”,在法律上并不存在违约的情况,您可以拒绝支付该费用。 储藏室费用 -解释。储藏室并非产权登记范围内的财产,其所有权应归所有业主共同享有。因此,根据您的陈述,储藏室面积与储藏室所有权无关,因此不应被计入物业费中。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您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后续处理,同时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争取得到合理的解决办法。如仍有疑虑,建议您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进一步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如有任何其他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祝您生活愉快!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