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一下,土地证、房产证都是我一个人的名字,领证日期是2010年10月,我2011年领的结婚证,于2017年三月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提到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现在要办不动产证,房管局说必须要男方到场签字才行,我不明白明明很清楚是我个人的为什么都离婚了还要男方签字呢、谢谢
21天前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物权变动情况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在您的情况下,如果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您和前夫已经通过离婚协议确定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则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并签名确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涉及到夫妻关系的变更以及涉及多方利益的考量,不动产登记时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双方均到场签字,以确保权利的清晰性和合法性。因此,尽管您和前夫已通过离婚协议明确房屋所有权归属,但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仍需对方签字确认,这主要是为了保证登记手续的完整性和公正性。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和前夫对离婚协议有争议,或者认为离婚协议中的条款存在不公之处,可以考虑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能会审查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决定其效力。 最后,建议您直接向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或相关政府部门了解更详细的政策和流程,以便更好地处理相关事宜。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