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已经在现有单位工作4年10个月的时间,但是今年公司效益不好,想裁员,把我手头的工作都停了,但是不给经济补偿金,我就没同意签离职。我们公司在沈阳有4个营业部,今天接到通知,明天让我去别的营业部上班,还是没有任何工作,如果不去就要给我警告信,给我两次就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我想问一下这个可以仲裁吗
2020-10-28 17:2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