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以拒执立案,检察院受理后不予起诉,法院能自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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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依法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并对是否聘请诉讼代理人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准许。因此,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如果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要求重新审查,而不需要自己去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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