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婚后买房,登记在两人名下共有,后来老公放弃产权,直接去房屋交易中心除名并进行房产证变更,改我一个人的名字,共有情况标注单独所有,房证附记备注:变更为单独所有。很多人说只要婚后房产不论谁的名字都是共同财产,但我去大连公证处和房屋交易中心问过说些已经是我单独所有,我随意买卖,不需要再做公正,是吗?那如果离婚,他有权利分割房产吗?谢谢
2025-05-03 22:54您提到的情况涉及夫妻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视为共同财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登记在两个人的名下,并且房产证上也注明了“共有”,这也并不意味着房产就是共同财产。 在您的情况下,尽管房产证上的共有情况标注为“单独所有”,但实际上,因为房产是在婚后的这段时间内取得的,而且房产证上的名字也是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决定的,所以房产仍然被视为共同财产。这意味着无论房产证上的共有情况如何记载,实际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关于是否需要做公证的问题,不同的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如果您认为房产是自己独立购买的,那么没有必要再去公证。但是,如果房产是通过贷款购买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如赠与、继承等),则可能需要做公证以明确产权归属。 至于房产权属变更后是否会影响分割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房产是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变更至个人名下的,通常不会影响分割问题。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导致房产权属变更不合法,例如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更改产权,可能会对分割产生不利影响。 最后,关于房产的分割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他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