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位于重庆涪陵新妙镇适园村一组的农村房屋(有产权证)、于2016年9月28日被镇政府以危房名义偷拆了(当天家里无人)。申请复议确认拆房违法、征政上诉要求恢复房屋原状至少恢复宅基原状(把建筑拉圾清理了)交付原告重建房使用、但一审法院在所属地块没有相关土地征地批文的情况下以征地补偿的价值判被告赔偿九万多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它赔偿要求一审法院没作明确判定、原告不服已上诉二审要求恢复宅基地使用权、原告的要求合理合法吗
2025-08-02 04:16您所述的情况涉及到了拆迁和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如果您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那么拆除行为是合法的,因为政府有权对非法占有的公共利益进行保护。 然而,在此情况下,如果您认为政府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并予以赔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因此,即使政府已经依法进行了拆迁,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以及相关的其他权益。 在本案中,虽然一审法院判决给予了相应的赔偿,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要求都得到了满足。由于政府的行为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所以您仍有权向上级法院或相关部门寻求救济,并要求重新审理案件,或者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