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咨询的婚姻为再婚,2004年9月结婚至今,双方没有共同子女,女方提出离婚,但是要求男方解决住房或现金50万。男方同意离婚,但以婚后没有共同创造任何价值,而且10年间一直在消费他婚前的积蓄为由拒绝女方提出的任何财产分割的要求。期间男方于2005年、2006年在日照分别购买一处商住两用房和一处酒店单间,2010年取得房产证且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女方婚后工资从300元到600元(期间养老保险也是男方为其缴纳),退休后领到3000多元时为两个人的生活买过一年多时间的菜和日用品,然后就心里极不平衡,出语伤人。男方这时积蓄已所剩无几,但是为挽回婚姻,每月又交给女方2000元生活费,其他家庭运转费用从养车养房到水电气暖费,通信费、网络费、有线收视费,以及购房贷款每月还款都是男方从个人积蓄里支出。结婚后他们一直住在男方女儿在日照购买的住房内,如今女方感觉男方已经没有钱了,也多次流露出男方不能满足她的消费和享受需求,同时也听邻居反应看到女方晚上从一个男人家里出来,而且大家都感觉他们一直走的很近。请问这种情况男方个人购买的这两处房子如果通过诉讼会怎样分割?谢谢
2021-08-03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