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底签的租房合同,以后每年到时就付租金,共租4年。2017年10月25日张提出不租房了。17年7月7月30日租户张楠刚付的年租金。10日25日提出退租。租户张楠提前退租。经协商,我写了一张纸条给张楠“在与新租客签定协议并付租金后,退张楠58500元。(2017年11月17日前) ”但是原来合同上写明张该交的供暖费她没交,我提出让她交,她说我写了那张条后以前的合同就终止了。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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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建议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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