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樊市八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2024-09-28 05:4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年限确定,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本人工资一个月的标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实际缴费年限确定,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本人工资一个月的标准。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职工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以上是湖北省襄樊市关于工伤伤残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具体数额可能会有所差异,请以当地社保局公布的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