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以职代会取代股东大会,资产评估报告书做假并注有“不负法律责任"一句,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这样的转让合同属于自始无效的合同吗?
2026-01-12 07:07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中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在您的情况下,如果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不负法律责任”一句是虚假陈述,且该虚假陈述导致了您作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那么可以考虑将该虚假陈述视为合同中的欺诈行为。 然而,具体是否构成自始无效的合同,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内容、形式和目的,以及合同履行的情况等。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尽可能收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或其他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