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2016.9.16号像我借钱十万元,2018.5.16号还我的利息,但是没有还本金,写欠条的时候没有写什么时候还钱,我2018年7月像债务人索要欠款,债务人无力偿还,那么我现在这个情况担保人是一般担保还是属于连带担保,担保人的责任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
29天前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您已经向债务人索要了欠款,并且债务人无法偿还,因此您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您是作为担保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则您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如果是连带保证担保,即由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担保方式,那么在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保证人可能会被追偿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果债务人只是提供了一般的保证担保(即仅对债务人自身的能力进行担保),则在债务人无力偿还时,保证人可能只需要对债务人提供的金额承担责任,而不会对剩余未偿还的部分负责。 关于担保人的责任时间范围,一般而言,担保人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直到保证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为止。具体到您的情况,如果是在保证期间内,即自债务人逾期之日起计算两年的时间内,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在保证期间外,则债权人无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先与债务人和担保人协商解决,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后再考虑是否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