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8日得到房屋拆迀许可证,2013年10月住建局下发动迁公告,应不应该执行国务院令第(590)令
2025-08-10 04:27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拆迁应当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并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如果您在2010年12月28日获得了房屋拆迁许可,且已经按照该规定进行了必要的准备和安置工作,那么您有权继续居住并享受相应的权利和利益。 然而,如果您的住所被政府认定为危房或者存在其他需要拆迁的情形,政府有权发布拆迁公告并启动拆迁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您应该遵守拆迁管理的法律规定,配合政府的工作,以便顺利完成拆迁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请注意,具体到您的情况,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房地产或拆迁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您有权利对政府的行为提出异议,并寻求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