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九七年分地时,因土地不好,经全体村民开会通过,给多补的土地,不给确权,合理吗?
1天前您好!关于您所提到的“九七年分地时,因土地不好,经全体村民会议通过,给多补的土地,不给确权”的情况,从法律角度来看,确实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以及其他农业活动。因此,如果在进行土地分配时考虑到土地的实际使用价值和实际情况,允许部分村民获得额外的土地,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虽然没有明确提及是否需要对这些土地进行确权,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可能会采取类似的方式确保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例如,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考虑如何保障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并且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行为必须符合当地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要求。如果您有具体的案件或疑问,请提供更多的背景信息以便于更准确地解答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