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去年10月28到12月9日在一家上班。开始约定的签合同和上班条件等,但是上班后一直不与我签合同,不买保险,拖欠工资。公司相关制度也并未公示取得我的签字,不考勤,不发工资单等,超时加班,擅自延长试用期减少工资(口头约定无证据)。因为熟人介绍,故不想太难看,自己离职。但是现在公司颠倒黑白以不认可公司处罚决定为由拒发部分工资。我现在该怎么办?可能追回哪些权益? 期间我丢失了一张别的单位的门禁卡不事先通知扣我工资(没有考核也没有告知我工资有绩效部分),在离职最后2天,请假考试被拒所以未去上班,公司以此为由扣发6天工资,我想请教律师,我现在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申请哪些赔偿?谢谢
2017-02-18 16:47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建议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局不受理的,可带着劳动局不受理通知单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