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在2013年二月份经人介绍我和他见面的,见面后十来天订婚的,4月2号登记的。婚前由于双方缺乏了解,以至于婚后性格不合,未建立起感情,经常为家务事吵闹,吵架最严重的一次是2014年2月,3月份男方把我赶出来了,分开至今,请问这种情况算分居吗?如果算分居,租赁合同可以作为分居证据吗?请问分居最有力的证据是什么?
2021-05-21 11:14一般可作为夫妻分居的证据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3、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5、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