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卖房,由于买方资金原因未能在贷款批复后15个工作日共同申请产权转移手续办理,作为卖方,是否能按6.1条只规定,买方未按4.1条履行合同即构成不完全履行合同视为其违约,来主张其按6.1条之规定承担违约金?同时6.3条又规定了买方在逾期不超过30日内承担滞纳金。违约金和滞纳金是否可以同时主张,是否有矛盾,如有矛盾,合同是否可以作为无效合同?
2021-07-06 11:14由于您提交的问题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短时间内无法给您提供较为完整的专业意见,建议您在9:00-18:00致电*******106由助理安排律师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