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的承包土地被发包方违法收回又发包给了他人,并签订了书面合同。我将发包方和承包人共同作为被告诉讼到法院。诉讼请求的是:“依法确认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责令侵占土地的人退出土地,恢复原告应承包的土地××亩。” 现在诉讼请求退出的土地还在,法院要把我的土地叫他人耕种。法院以诉讼请求标的没有了为由,强行令我变更诉讼请求,把“退出土地”变成“经济赔偿”请求。否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院的做法是否发回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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