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医院签了一年的劳务合同 然后现在中途我想辞职了 结果医院说要根据劳务合同第六条要我按开始上班的时间每天支付二十块钱的餐费 请问这个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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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建议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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