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处理决定怎么写
2019-08-06 14:37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怎么写呢这个问题,你可以参考以下: 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参考范例: 申请人:顾××,男,住如皋市××镇××巷××号。 被申请人:许××,男,住如皋市××镇××巷××号。 第三人:如皋市××镇××居民委员会 申请人顾××与被申请人许××因住房用地权属争议于2005年5月向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申请确认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国土局立案受理后通知了被申请人进行了答辩。本政府在审查中发现如皋市××镇××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与该争议土地有利害关系,遂通知××居委会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权属争议处理。为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本政府依法组织了听证,申请人顾××,被申请人许××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参加了听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顾××称:被申请人屋后约一米多的土地系国有土地,应归申请人使用。 被申请人许××称:其屋后土地为集体土地,系其宅基地,应归其使用。 第三人××居委会称:请市政府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现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镇××巷××号院内南北邻居。被申请人居南,申请人居北,两户房屋均系南向住房,其间距约4米。被申请人房屋有一北门,为其出入正常通道。争议的土地位于被申请人北墙外侧,北门西侧,南北宽约1.1米,东西长约6.9米,其地势略高于北侧土地。 解放初,该院由××镇居民吴××家人居住,其院内有朝北大门一座,大门西侧朝南房屋一座(三间)、朝北房屋一座(三间),大门东侧尚有房屋数间,均系其私有房屋,并依法缴纳了契税。后因吴氏后人到外地工作生活,遂将大门西侧朝南三间房屋借给宗××居住。此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朝北三间房屋等倒塌,仅余该房南墙。1968年,申请人岳父黄××经××镇房管所安排,住进该院内朝南三间的东侧一间半,宗××移居朝南三间的西侧一间半。此后不久,被申请人经原××蔬菜大队安排,在上述朝南房屋南侧建房(即现有房屋)居住,其所建房屋的东西中轴线约在上述已倒塌的朝北房屋南墙的墙基上。此后,被申请人从其所建房屋朝北的房门正常通行进出,并在上述争议的土地上种树数棵。数年之后,宗××及其后人迁出。 1985年8月,吴××后人将上述朝南房屋三间、大门堂一间出售给申请人,并注明:“南址:毗邻许姓墙下界”,但被申请人未在该契约中的产邻人处签字认可。1989年12月,申请人领取了城镇房屋所有权证书。1990年5月,申请人经批准将上述朝南三间平房等拆除,改建为朝南二层楼房。此前,申请人曾以被申请人所种树木影响其正常生活为由,要求被申请人将所种树木砍伐,但遭被申请人拒绝。在申请人建楼房后,被申请人因维修北墙时,才砍伐了上述树木,此后该争议土地上由被申请人堆放杂物。2000年被申请人领取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该证注明房屋所有权性质为私产,座落于××镇××村××组。2005年4月,申请人领取了所建楼房等房屋的城镇房屋所有权证书。2005年5月,申请人遂申请对争议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确权。 另查明:××镇蔬菜大队后改为××镇××村,现改称为××镇××居民委员会。 本政府在查明上述事实后,为化解矛盾,进行了调解,但未能成功。 上述事实有契约、规划许可证、产权证、调查笔录、听证记录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政府认为:原吴××所有的房屋系城镇居民所有的私有房屋,其房屋用地为国有土地。原××镇××大队安排被申请人所建的房屋北侧占用了部分原吴××已倒塌房屋的地基,现双方争议的土地尚在被申请人所建房屋北墙外,即在原吴××所使用的土地范围之内,应属国有土地。申请人亦曾使用过该争议土地,但自被申请人建房之后,被申请人已事实上使用了该争议土地,至今已有数十年之久。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方便生活的原则,该地应由争议双方共同使用。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十六条、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等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本案所争议的土地为国有土地。 二、该幅土地由申请人顾××、被申请人许××共同使用。 申请人顾××、被申请人许××、第三人如皋市××镇××居民委员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依据一九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