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房子业主,2017年9月8号我把房子租出去了,合同日期是1年,2017年8月9号~2018年8月9号,每个月2000元,租客一季度一付,,后来由于做生意需要资金,我需要把把房子给卖了,9月份已经跟购房人谈好了,我跟租客讲 让他们住到10月份搬家,租客不干,要求我赔偿他1万多损失,可是跟租客签订的合同上面写的是赔偿1个月违约金和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我想请问:租客的要求赔偿他1万多是合理的吗?
2025-01-25 18:37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租客要求您赔偿1万多元的损失,这似乎超出了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约定。在租赁合同中通常会规定租金支付的时间以及违约责任,如果房东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关系,需要提前通知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仔细审查与租客签订的合同,并确保合同条款明确且公平。如果您认为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您可以拒绝租客提出的赔偿请求。如果对方坚持要求赔偿,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包括协商或诉讼。 请注意,在处理这类争议时,最好寻求法律顾问的帮助以获得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