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方不带小孩怎么处理
2019-06-25 22: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以下几种情况: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2、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条件更好的一方抚养。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