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毕业后在家乡的县人民医院工作,已经两个月余,医院第一次收取一千元押金,交于人事部,提前一月提交辞职申请可退还,第二次交三千元押金,交于护理部,五年内分批次退还,若不满五年离职不予退还。近期要求再交五百押金,用于岗前培训,若考试不合格着不予录用不予退还。我想咨询是否合理?
5天前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您的工作合同中可能包含一些不合理的条款。首先,关于押金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应当明确约定工资和福利待遇等事项,押金是作为履行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并不是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收取的费用。 其次,对于岗前培训和未通过考试而被拒绝录用的情况,这种情况通常属于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可能会构成违法解雇。 最后,如果单位要求你再次缴纳押金并表示如果不缴纳将不再提供入职机会,这种做法可能存在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风险。建议您可以寻求法律帮助,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