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我想请教一个问题。 我母亲(原小学教师)1993年起所在小学有安排住房(不成套)居住。但是于1993年3月29日扣除我父母两人的住房补贴后实付2092.94元,让我父母购买部分产权(有房产证复印件); 后来94年有房改房机会,按相关规定,本来我父母由于在小学有“住房”(不成套),是不能再分配房改房的,但基于当时的特殊性:三代四人挤在一处四十多平米的住房中,经请示分管民政的金副县长和分管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王副县长同意,并派四办主任实地察看后决定同意我父亲可再参加原政府9号楼房屋分配(当时县分管领导同意了两处得房),但要在总分(评分分房)中减5分(若说明了小学房屋要收回,就不可能再扣
15天前您所描述的情况涉及到住房政策和家庭福利等问题,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如果您有关于该情况的具体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提供更多的背景信息或细节,以便我可以为您提供更准确的解答。同时,建议您向当地相关部门咨询,以获取最权威的信息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