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年离婚的,离婚时我和前夫共同房子,名称是我的名字,但在民政局盖章的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中,房贷及一切经济责任由前夫承担,但名字是我。接下来,他经常逾期还款,直接影响到了我的个人信用记录,导致我无法再进行买房贷款,和出国。请问一下,我这种情况,贵司可否帮我伸张属于我的权益!
2024-11-23 06:49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均等分割。如果您认为房产属于您的共同财产,那么您有权要求对方偿还房贷和其他经济责任。如果房产属于您的个人财产,并且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可能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此外,如果前夫逾期还款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您的个人信用记录并导致了无法进行购房贷款或出国等问题,您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前夫承担责任。同时,也可以尝试与前夫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如达成一致意见则无需起诉。 请注意,上述建议仅供参考,具体处理事宜应依据当地法律法规以及具体情况而定。希望您能够早日解决问题,恢复正常的日常生活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