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4月中旬应聘,5月15发工资,工资只有基本工资和计件工资、却没有绩效考核。人事部称在试用期,所以没有绩效考核部分。5月1号解除合同,并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合同。6月3号原来的公司称要在新公司发放工资时扣除4月份的公司项目被处罚的900元钱。平摊到四月还在原公司上班的每一个人,说是不管在不在试用期,上5天的也要罚。觉得不合理,又不知不符合法律哪些条款!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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