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女方,在外打工与一男子谈恋爱。不慎怀孕,因男方家里不愿意出一分彩礼钱,彼此爸妈闹翻。但因我已怀孕三个月,不舍小孩。我忤逆母亲意愿来到男方家里,于是父母口头上与我断绝关系。 现今剖腹早产一男孩,需住保温箱,医生说得花几万块钱。男方爸妈说需办理医保可以省钱,于是我签字按了手印,所以孩子户口已落户在男方家里 现在我剖腹产后二十天与男方感情破裂,再无结婚可能。请问我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吗? 再请问,假如我争取不到孩子抚养权,会不会被判每个月需给孩子一部分抚养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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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倾向于随母方生活;子女在2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判给谁;10周岁以上的,需要考虑孩子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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